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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論壇

胡駿:“防水通用規范”中設計和施工的重要規定【防水通用規范專題報道之三】

從設計與施工的角度對《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中特別重要的內容以及不同于以往防水規范的內容進行介紹,主要包括:1)采用工程防水類別與防水環境類別相結合的方法確定防水設防等級;2)建立了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的總體目標,設計、材料、施工、運維等均圍繞總體目標制定具體規定;3)采用增加防水設防道數和增加防水層厚度為主要手段,提高工程防水質量和防水使用年限;4)采用按工程防水類別,作為防水工程質量合格判定標準。

GB 55030—2022《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以下簡稱防水通用規范)的發布,開辟了中國工程防水技術的新篇章,是防水行業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最為重要的技術文件,其全部條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規性作用。防水通用規范在防水材料耐久性和防水工程技術等方面實現了與國際水平接軌,是國際上第一部包含防水材料、防水設計、防水施工、工程驗收和運行維修全方位的技術規范,必將對我國的防水材料生產和防水工程質量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設計與施工的角度對其中特別重要的內容以及不同于以往防水標準的內容進行重點解釋。

01

設計

1.1   防水等級的確定

GB 50345《屋面工程技術規范》和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中,防水等級的確定是根據建筑的重要性或滲漏水對使用影響程度的大小進行劃分。JGJ/T 235《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和CECS 196《建筑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程》沒有劃分防水等級,原則上以單道防水為主。同時,以往的防水技術標準沒有考慮氣候環境因素和地下水位環境因素,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東西、南北自然環境差異較大,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過度設防或設防要求偏低的情況。

防水通用規范從根本上改變了防水等級的確定原則,規范從工程防水重要性類別環境對防水影響嚴重程度類別兩個維度,按工程重要性與環境影響程度雙重疊加,確定防水設防等級。以建筑工程為例,工程防水類別劃分見表1,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劃分見表2,工程防水等級劃分見表3。

1   建筑工程防水類別

2   建筑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

3   工程防水等級

1.2   防水設計工作年限規定

設計工作年限是根據標準GB 50068《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設計使用年限引用而來,二者意義相同。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是指工程防水系統在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年限,但并不意味著超過該年限后就不能使用了。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是工程防水設計的重要參數和性能目標,影響著防水材料選用和工程防水做法。

在結構設計中,設計使用年限由可靠度、失效概率等計算得出。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主要根據工程防水部位的可維修性、相關部位常規翻修周期、防水系統的預計耐久年限等綜合因素確定。

需要明確的是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是指防水系統共同工作的年限,而非其中一道防水的工作年限。例如,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一般地下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為50年,重要結構為100年,該規定所指防水為防水系統,包括了混凝土結構防水和外設防水層防水。當外設防水層性能隨著使用年限的延長逐漸下降后,可能會出現局部失效情況,由于防水混凝土具有很好耐久性,不會出現大面積滲漏水,只需要采取化學注漿等局部維修即可維持正常使用。因此,建筑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是可以實現的。

1.3   地下防水工程

1.3.1   明挖法現澆混凝土結構地下工程防水等級

防水通用規范將防水混凝土結構作為1道防水,這是首次明確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系統由結構防水混凝土與外設防水共同組成。同時,對一級防水,要求應至少有1道柔性防水層,明確指出了柔性防水層在高設防要求地下防水工程中使用的必要性,見表4。

4   建筑地下工程主體結構防水做法

1.3.2   地下工程結構混凝土要求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體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應滿足抗壓、抗滲和抗裂要求,防水混凝土結構厚度不應小于250 mm。

混凝土抗裂性能是防水混凝土的最重要指標,防水通用規范和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都提及了混凝土抗裂要求,但都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和檢測方法。

防水混凝土構件的抗滲能力由混凝土厚度和混凝土密實性共同提供,因此規范除了規定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外,構件厚度統一規定不應小于250 mm”,實際工程中大部分頂板厚度在180 mm~200 mm”的現象將會改變。

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中混凝土抗滲等級根據結構埋深進行分級,防水通用規范中改為以防水設防等級為分級標準,不僅考慮了水壓因素,同時也考慮了工程防水類別的因素,見表5。

5   防水混凝土最低抗滲等級

1.3.3   關于高分子自粘膠膜防水卷材的使用

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中,一級防水可采用單層高分子自粘膠膜防水卷材,由于該規定有利于工程進度和降低造價,該材料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得到了普遍使用。預鋪反粘卷材很好地改善了地下工程防水層的竄水問題,但隨著大量工程應用,廠商相互競爭激烈,很多產品質量發生了明顯下降,單層防水的滲漏率明顯上升。經綜合考慮,防水通用規范不再支持一級防水中采用單層預鋪反粘防水卷材的做法。新規范并未說明預鋪反粘卷材在一級防水中如何設置兩道防水層,原則上凡是符合防水層厚度要求且兩種防水材料可相容設置時都可選用,但從工程可操作性分析,自粘防水卷材+預鋪防水卷材的方案相對比較合理。

1.3.4   礦山法地下工程復合式襯砌防水

在礦山法地下工程防水做法中,由于受防水施工工藝的限制,一級防水與二級防水沒有采用增加防水層道數的方法,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增加防水層厚度的方法提高防水系統的防水性能和耐久性,其中噴涂施工的防水涂料主要指丙烯酸鹽噴膜防水材料,見表6。

6   礦山法地下工程復合式襯砌的防水做法

1.4   屋面工程防水

1.4.1   平屋面工程

平屋面工程防水設防比原GB 50345《屋面工程技術規范》提高了要求,一級防水不應少于3道,二級防水不應少于2道,其中一級防水和二級防水至少有1道卷材防水層。由于屋面受氣候溫差影響較大,屋面結構有一定伸縮變形,因此防水砂漿等易開裂的剛性防水材料不在屋面防水工程選用之列,見表7。

7   平屋面工程防水做法

1.4.2   瓦屋面工程

瓦屋面工程中,具有防水功能的瓦層可作為1道獨立防水層,改變了原GB 50345《屋面工程技術規范》中+防水墊層作為1道防水的規定。同時提高了防水的設防要求,一級防水由原規范的2道防水提高到3道防水。條文說明中還規定了坡度大于25%的陡坡瓦屋面工程,防水墊層可作為1道防水層,見表8。

8   瓦屋面工程防水做法

1.4.3   單層防水卷材屋面

防水通用規范中沒有直接提及單層防水卷材屋面,但在屋面設計章節中規定,當在屋面金屬板基層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單層使用時,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級防水不應小于1.8 mm,二級防水不應小于1.5 mm,三級防水不應小于1.2 mm。此款規定實際上是指單層防水卷材屋面的防水等級及做法。

1.4.4   采用水泥基材料搭接的卷材防水層長度限制

根據GB 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中的規定,現澆框架結構和剪力墻結構的伸縮縫最大間距為3055 m。屋面受溫差帶來的熱脹冷縮影響,剛性材料易出現脆裂現象,采用水泥基材料搭接粘結的卷材防水層,其接縫可視為剛性防水,因此,應將防水層的連續長度單元控制在45 m以內,超出時應進行分區處理,相鄰區收頭處理宜采用柔性防水材料進行銜接密封。此類防水層主要指聚乙烯丙綸防水層和采用水泥粘結鋪貼和接縫處理的濕鋪改性瀝青卷材防水層。

1.5   外墻防水等級與做法

根據工程防水類別與降雨量工作環境類別,外墻防水共分為三級,防水通用規范中只列出了一級和二級的設防規定。三級防水設防時,可不設置整體外墻防水層,但門窗周邊、穿墻管等節點部位應采取防水措施。經穿墻孔防水處理的現澆混凝土外墻、接縫防水處理的裝配式混凝土外墻為1道防水,開放式幕墻防水設防要求與框架填充墻結構外墻相同,見表9。

9   外墻工程防水做法

1.6   室內防水等級與做法

建筑室內防水部位主要是墻面和地面。地面一級防水要求設置2道防水層,其中有一道為柔性防水層。地面卷材防水主要用于工業廠房有水區域和大型廚房等大面積樓地面防水。墻面防水層的材料選用雖沒有具體規定,但要考慮防水層表面抹水泥砂漿或粘貼面磚的粘結強度需要,通常以防水砂漿為主,并宜在防水層表面涂刷混凝土界面處理劑,以增強飾面層粘結力,見表10。

10   室內樓地面防水做法

1.7   道橋與蓄水類工程

1.7.1   道橋工程防水

道橋工程主要指城市道路與橋梁工程,不包括公路與公路橋梁、城市軌道交通高架橋、鐵路橋等。水的滲入是造成橋面破壞的直接和重要原因之一,要求各類防水等級的橋面鋪裝均應至少設置1道防水層。

道橋工程防水應采取以防水混凝土為根本,以接縫防水為重點,多道防線,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相適應的防水措施。瀝青混凝土鋪裝的橋面,應采用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柔性防水材料;當面層為混凝土時,通常選用外涂型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不應采用卷材防水。

1.7.2   蓄水類工程防水

蓄水類工程主要包括各類水池、園林景觀水體、填埋場等,不包括水利蓄水工程的水庫、水壩和塘堰;炷列钏惞こ坛艘幎嘶炷梁穸群涂節B等級外,各防水等級的防水層設置見表11。

11   蓄水類工程主要防水做法

對水質有衛生要求的地下混凝土結構蓄水類工程,應在池體外壁至少增加1道防水層。大型混凝土蓄水類工程設置的變形縫和節點防水做法與明挖地下工程相同。

02

施工及驗收

2.1   進場材料復驗

防水材料及配套輔助材料進場時應提供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場復驗報告。防水卷材進場復驗報告應包含無處理時卷材接縫剝離強度和搭接縫不透水性檢測結果。其中使用說明、卷材接縫剝離強度和搭接縫不透水性檢測是新增的重要規定。

卷材防水層搭接邊數量多,搭接邊質量對卷材防水層的防水功能有決定性的影響,接縫剝離強度和搭接縫不透水性是評價搭接邊質量的重要指標,因此,將此兩項指標作為進場復驗項目。這兩項指標從表面上看是施工質量要求,實質上是針對防水卷材性能的要求,將對我國防水卷材的品質提高起到重要作用。

2.2   防水基層要求

防水施工前應確認基層已驗收合格,基層質量應符合防水材料施工工藝要求;鶎淤|量是保證防水層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由于工程項目趕工期,要求在不合格基層上進行防水施工的情況經常發生。本規定對基層質量提出了強制性要求,如果總包或業主方強行要求在不合格基層上進行防水施工,質量后果不應由防水施工方負責。

2.3   關于中埋式橡膠止水帶接頭

地下工程變形縫中埋式橡膠止水帶應采用熱硫化連接。施工現場中埋式橡膠止水帶接頭通常采用膠粘搭接或用鋼板固定連接,接頭很容易漏水。本規定明確了橡膠止水帶應采用熱硫化連接,確保止水連續防水功能。熱硫化連接可在廠家生產時完成,也可由廠家在現場采用專用模具、接頭填加生橡膠料,經電加熱連接成整體。

2.4   防水工程質量判定

防水工程質量判定,除了檢驗批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或子分部驗收應符合規定外,各工程類型尚應根據滲漏水情況進行合格判定,見表12。

12   建筑工程防水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判定標準

2.5   防水隱蔽工程驗收

防水隱蔽工程驗收應留存現場影像資料,包括照片和錄像資料。攝像或錄像時,每一部位應有清楚的標識或標牌顯示部位、檢查驗收內容、驗收人員和日期。防水工程除了外露防水層外,絕大部分處于隱蔽狀態,質量缺陷應在隱蔽前處理完成。

2.6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檢驗時間

地下工程應在停止降水3個月后進行防水工程質量檢驗。地下工程防水施工完成后,滲漏情況檢查只有在回填土完成和停止降水后才能顯示,停止降水3個月后,結構混凝土變形、地下水位上升和回填土沉降過程趨于穩定,可以充分體現防水層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的防水性能。

2.7   墻體防水質量檢驗

JGJ/T 235《建筑外墻防水技術規程》規定在雨后或淋水試驗后進行墻體防水質量檢驗,防水通用規范規定建筑外墻、室內墻面防水層和節點防水完成后應進行淋水試驗,持續淋水時間不應少于30 min,雨后檢查不再作為外墻防水質量檢驗方法。整體外墻防水設防時,應對全部墻體進行淋水檢驗;門窗等局部防水設防時,僅需要對局部進行淋水檢驗。

2.8   水池防水質量檢驗

混凝土結構蓄水類工程在防水和安裝全部完工后,應進行滿池蓄水試驗,蓄水時間不應少于24 h。

結語

GB 55030—2022《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為我國工程防水技術確立了新的質量保障體系,倡導性地提出或改變以往工程規范的重要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科學地采用工程防水類別與防水環境類別相結合的方法確定防水設防等級;

2)建立了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的總體目標,設計、材料、施工、運維等各項技術和管理活動均圍繞總體目標制定具體規定,實現全生命周期質量保障。

3)以提高防水材料耐久性為主要方法,提高我國防水材料的整體質量。

4)采用增加防水設防道數和增加防水層厚度為主要手段,提高工程防水質量和防水使用年限。

5)采用按工程防水類別,作為防水工程質量合格判定標準。

本規范為首次編制,部分規定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合理現象,將在今后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完善。在隨后的《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等多部工程標準修編時,應將防水通用規范的規定和精神進一步深化和改進,形成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以指導工程應用,切實貫徹本強制性防水規范在建設工程中的全面落實。

(來源:中國建筑防水雜志社)

來源:深圳防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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